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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6号   

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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