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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42号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鲁政发〔2001〕8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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