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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2〕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升为株洲海关的请示》(湘政〔20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正处级),隶属于长沙海关。

二、核定株洲海关人员编制25名,在长沙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株洲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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