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A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一、 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0年-1998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亏损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同时通过促进合理化、维持稳定生产和社会安全以保证就业(作为对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财政部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预算支持 6. 补贴的形式 赠款和税收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补贴提供给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固定或资源开发成本上涨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1949年-2000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无法提供 二、 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0年-1999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这些亏损国有企业的重组,同时通过促进合理化、维持稳定生产和社会安全以保证就业(作为对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财政部和地方政府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地方预算支持 6. 补贴的形式 赠款和税收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补贴提供给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固定或资源开发成本上涨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1949年-2000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无法提供 三、 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根据出口实绩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1999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汽车的出口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 6. 补贴的形式 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优先权给予: (1) 所出口的整车产品在其销售量中所占比例达到下表中所列比例的汽车生产企业: 及 (2) 出口占其年度总销售量10%的汽车和摩托车零件生产企业。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零,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无企业达到享受优先权的水平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中国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措施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零
四、 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1999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国产化进程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 6. 补贴的形式 优惠关税税率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优惠关税税率给予国产化程度达到以下比例的汽车企业: (1) 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M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40%、60%或80%; (2) 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N类和L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50%、70%或90%; (3) 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汽车和摩托车部件和关键件,国产化率达到50%、70%或90%。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法提供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中国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措施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贸易影响可忽略不计
五、 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不含上海浦东地区)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4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地区发展和吸收外资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 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 所得税税率。 (2) 对于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24%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于技 术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 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15%。 (3) 对于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部门的企业,第一年应免除所得税,第 二、三年应免除50%,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基期年份为此类企业第一个盈利年。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4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六、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闵行、虹桥、 曹河泾)、北海、沈阳、温州、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昆山、荣 桥、威海、营口、东山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4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加快地区开放,吸收外资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 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 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24%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 于技术密集型、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 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15%。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4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七、 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上海浦东经济特区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1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加快地区开放,吸收外资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 对于在上海浦东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及对于在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 对于在上海浦东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如机场、港口、铁路、发电厂等能源和运输建设项目、经营期超过15年的外资企业,应免除前五年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应免除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八、 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在华外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5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吸收外国投资,扩大经济合作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 对于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免除其前2年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税应免除 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 (2) 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和泊位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于经营期超过15 年的企业,应免除前五年的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应免除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 年。 (3) 对于从事高科技的外资企业,在初次所得税免除和减免期期满时,如其拥有或提供的技术仍被视为 先进技术,则50%的所得税减免可继续适用三年。 (4)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及对于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初 次所得税免除和减免期期满后,15%至30%的所得税减免仍可适用10年,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并获批准。 (5) 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部门中的外资企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减免或免除所得税中的当地部 分。 (6) 对于用于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经营期超过5年的另一新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应 退还其对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新企业或 经再投资而扩大的企业属高科技企业,或利润来自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且向位于同一经济特区的基 础建设项目或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再投资,则应100%退还为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 对于在中国无商业存在的外国投资者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经营费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应适用 2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外国投资者自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获得的利润除外,对于该利润适用100%的所得 税免除。对于自向科研、能源开发、运输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提供特殊技术而获得的特许经营费, 可适用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技术属先进技术或以优惠 条件提供,则可免除所得税。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0%、15%或10%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九、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1996年;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1年-1995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996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调整投资结构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中国有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国家政策性银 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和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一般而言,国家预算不向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利率补贴。国 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相同。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无 6. 补贴的形式 贷款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能源、运输、电信和水利、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 及一些企业的技术革新。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一小部分用于直接出口信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和储存农副产品、林业建设和水利开发。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国家开发银行为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9.6%用于制造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210亿元人民币出口信贷(主要为卖方信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5000亿元人民币。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 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直接资金分配,1991年至今; 扶贫贷款,1994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扶贫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直接资金分配,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 扶贫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预算支持 6. 补贴的形式 直接拨款和提供扶贫贷款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补贴提供给中国人均年收入低于400元人民币的地区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对于从中央预算的直接拨款,1991年至2000年总计1036亿元人民币(1991年至1995年183亿元,1996年40 亿元,1997年152亿元,1998年178亿元,1999年243亿元,2000年计划240亿元)。 对于扶贫贷款,300亿元人民币。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一、 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1年-1998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财政部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1987年第99号通知 6. 补贴的形式 赠款和贷款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3019亿元人民币(1991年181亿元,1992年223亿元,1993年421亿元,1994年415亿元,1995年495亿元, 1996年526亿元,1997年643亿元,1998年641亿元)。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二、 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1年-1999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改善农业灌溉系统和防洪设施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局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预算支持 6. 补贴的形式 赠款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水利和防洪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355亿元人民币(1991年75亿元,1992年85亿元,1993年95亿元,1994年100亿元,1995年110亿元, 1996年141亿元,1997年159亿元,1998年208.9亿元,1999年213.6亿元)。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三、 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出口产品中进口内容的退税,及出口产品增值税的退税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5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减少出口企业的不合理关税和国内税负担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关税退税,税务主管机关和海关;国内税退税,税务部门。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1985年第43号通知 6. 补贴的形式 国内税和关税退税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进口用于为海外客户加工和组装或制造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应免除关 税,或者如关税已征收,则应根据出口的最终产品的数量,退还已征关税。 对于征收10%法定增值税的农产品,退税率为3%。 对于征收17%法定增值税、以农产品为其原材料的工业品,退税率为6%。 对于征收17%法定增值税的其他产品,退税率为9%。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四、 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5年-2000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吸引外资,鼓励国内企业的技术革新,促进边境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贸易形式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海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6. 补贴的形式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中国于1997年4月1日采用了新的税收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所有国内企业和机构 应依照法定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税,以下仍实施关税和进口税减免的少数情况除外: (1) 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办事处进口的货物,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献品,以及中国外交官、海外中国 留学生等用于个人消费而进口的货物; (2) 进入海南省杨浦经济开发区的(保税区)的进口; (3) 1996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的、用于钻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设备和材料; (4) 1996年至2000年期间由国内民航公司进口的飞机; (5) 汽车零部件,对此关税和进口税的减免应根据国产化率确定; (6) 进口用于国内飞机生产的材料。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外资企业、国内技术革新和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 和进口税减免应予终止,但以下过渡期除外: (1) 对于1996年4月1日前已获批准、总投资不足3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其进口设备和材料的 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应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过渡期内仍然有效;对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 业,过渡期应于1997年12月31日截止; (2) 对于能源、运输、冶金行业等领域中总投资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及对于制造业 中总投资超过3000万人民币的技术革新项目,如在1996年4月1日前获得批准,则对于其进口设备的 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应为50%减免; (3) 进入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五个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和苏州工业园的进口货 物,在1996年4月1日以后应依照法定关税和进口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税。但是,在1996年至2000年 过渡期内,将适用关税和进口税的退还,每年数量递减。退税将在2000年终止。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2000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五、 对特殊产业部门提供的低价投入物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国家对一定比例的发电用煤和一定比例的原油的低定价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7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对一定比例的产业投入物进行国家定价,以维持总体价格的稳定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价格制度的改革,目前为止,中国95%的商品和服务已经由市场力量决定 价格。国家定价只限于一定比例的重要产品,以保持政府在紧急状况下控制整体价格水平的能力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对特定产业部门的投入物的国家低定价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995年37%的煤炭属国家定价,70%的陆上石油生产属国家定价,其余30%的陆上石油以及全部近海石油 生产由市场决定价格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7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六、 对某些林业企业的补贴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某些林业企业的补贴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鼓励充分利用森林资源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增值税退税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某些林业企业,如其产品是基于使用匮乏的木材资源的,则应退还所征收的增值税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由于数量极小,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4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七、 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开发区中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应降至15%;对于新设立的高科技企业, 应免征其自运营起前两年的所得税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4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八、 对废物利用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废物利用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鼓励资源循环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利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作为主要生产投入物的企业,所得税应减免5年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九、 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脱贫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在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新设立企业,所得税应减免3年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 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鼓励技术转让和延伸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自技术转让或技术咨询、培训等获得的企业收入,如此种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人民币,则应免征所 得税;但是,如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则对于30万元以上部分,应照常征收所得税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一、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降低灾害损失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如企业遭受火灾、水灾、龙卷风、地震等灾害,则所得税应免征一年,但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申请 并获得批准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二、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增加就业机会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 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新设立的乡镇企业,如某一年其提供的就业机会超过其就业总数的60%,则所得税应免征三年,但 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在三年免税期结束的当年,如该企业又提供了30%的新就业 机会,则所得税在此后两年应减免50%,但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项通知企业所得税退税数据
二十四、投资政府鼓励领域的投资者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 1. 补贴计划的名称 投资政府鼓励领域的投资者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 2. 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8年-2000年 3.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减少自国外进口技术和设备的投资成本,以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同时促进国内投资。 4. 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务院 5. 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1997年37号通知 6. 补贴的形式 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 7. 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中属鼓励类产业领域进 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其进口技术和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对于在《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中属鼓励类产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国内 投资者,其进口技术和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 8. 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8年-2000年 10.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补贴鼓励了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未计算具体进口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