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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

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旅发〔20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业经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加强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颁布实施《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是推进农业旅游、工业旅游实现产品化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把首批推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本地区已经开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的单位广泛宣传这个标准,引导他们按此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

二、对于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农业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点,请他们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初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初评。对初评合格的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于今年年底前统一报送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三、国家旅游局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上报的申请验收的点,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命名首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此后,将把这项检查验收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畴,成熟一批,尽快验收一批。

特此通知。

旅 游 局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检 查 验 收 须 知


(一)农业旅游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二)申报全国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请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认为达到分数线的,向所在省级旅游局申报初评。省级旅游局对初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并向国家旅游局申报验收。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如发现有造假问题,则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

(四)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实绩为准,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

(五)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六)科技、教育及对海内外旅游者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等旅游点,比照工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七)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八)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1000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50分。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700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九)对西部地区采取扶持发展的特殊政策,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00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十)关于几个检查项目的指标解释的说明:

1.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所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数的总和;

2.示范点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食、住、行、游、购、娱”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3.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是指通过示范点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外增加的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

4.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依据国家政策而减免的纳税额;

5.示范点内“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是指示范点区域内能够自成一体、具有独特观赏性的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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