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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