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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1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已经2003年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三年四月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

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5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14件、25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

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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