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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

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精神,从严控制在海域勘查、开采建筑用砂活动,经研究,决定暂停受理在海域勘查、开采建筑用砂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已递交申请但未获得国家审批的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项目,一律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因疏浚航道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临时采挖砂石的,必须凭法定机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海域使用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申请办理临时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登记手续。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部的要求,加强海域建筑用砂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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