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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

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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