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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一)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定义并统计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数据由银监会提供。

2.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发生显著异常的情况。

3.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的情况。

4.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确定中还将根据金融机构类别、改革进程等特殊情况予以相应安排。

(二)实施对象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一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等4项依据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二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人民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变化等情况,按年定期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的分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安排

(一)将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二)人民银行根据银监会2003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确定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并于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关金融机构法人。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请立即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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