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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办函〔2006〕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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