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
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