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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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