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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关于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震防发〔200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为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以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校舍安全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地震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
  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校舍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震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全力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
  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地震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利用城市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和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地震科技成果,积极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Ⅶ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多发区、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地质灾害分布等基础资料,加强对校舍选址、场地地震安全评估等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努力提高学生的防震减灾素质
  具备相应的防震减灾基础知识和防震避震技能是广大师生应对地震灾害、减轻伤亡的重要基础。各级地震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以及应对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技能,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实施好校舍安全工程是一件防灾减灾、利教惠民的大事。各级地震部门要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广泛动员,全力投入,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见附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为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防灾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地 震 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四条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
  (二)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二)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15g分区,且断层为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200米;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0.3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300米;
  (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9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发生地带。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地震等部门应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考核内容,并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和演练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工作计划,积极提供、创造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学校应按照教育、地震等部门的安排,定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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