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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国人字〔2011〕39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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