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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8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证 监 会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1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取消该项业务,审批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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