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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5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5年3月27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沪港通交易,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进行的跨境股票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沪港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参与沪港通。
  第七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做好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基金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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