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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8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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