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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5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 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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