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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航发〔2018〕8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

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一二三三四”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三)发展目标

构建通用航空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四个一”工程。创建一套独立完整、科学适用的通用航空标准制度体系,培养一支融合职业化与社会化需要的通用航空人才队伍,做实一组创新包容、监管适度的通用航空工作机制,搭建一个公开透明、集约共享的通用航空服务平台。到2020年,初步建成与我国通航发展起步阶段相适应、有别于公共运输航空的分类监管体系和安全规范、应用广泛的分类保障体系。

二、创建通用标准制度体系

(一)修改完善法规。加快建设相对独立的符合通用航空特点和规律的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规章各层次,全面梳理涉及通航领域的航空器、人员、企业运营、机场、空管、搜救、事故调查、赔偿责任等各环节,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剥离简单套用公共航空运输方式管理的内容。按照法治的方式推进通航改革试点工作,将有关法规修订完善工作全面纳入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为通航发展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扎实推进《通用航空立法规划项目表》,力争“十三五”末期,初步构建符合通航发展规律和需要的法规体系。

(二)完善规范标准。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快修改或废止对通航要求过高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鼓励行业协会分类制定通用航空生产、娱乐和消费应用领域的标准和规范,加快更新传统作业规程,加快制定新兴业态服务标准。树立行业标准自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为中国标准输出创造外部环境。

三、培养通用航空人才队伍

(一)组建专业监察员队伍。夯实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民航监管局通用航空监管机构设置,抽调安监、运输、飞标、机务专业监察员组成。地区管理局相关处室职责和人员调整可待经营、运行许可“双证合一”后调整到位。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探索监察员分类监管制度,将民航专业监察员在现有基础上视情细分为公共运输方向和通用航空方向,明确岗位职责和监管能力要求,设计符合通航监管特点的阶梯式培训课程,鼓励通航类监察员接受跨专业培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造条件。

(二)降低从业人员准入门槛。通航公司、通用机场在明确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允许人员兼职和自由流动,无需自有飞行、机务、签派、管制等专业人员。放宽通航驾驶员体检要求,鼓励社会医疗资源补充体检鉴定能力。加速培养通航机务人员,降低活塞类飞机和直升机维修执照考试难度和工作经历要求,取消参考时间限制,按需增加考点和考试频次。简化或调整通用机场管制员执照培训和考试要求。促进军民航深度融合,理顺并简化飞行、机务、空管等专业人员转换制度,更好发挥军队转业或退役人才的专业优势。

(三)壮大飞行爱好者群体。建立区别于职业化和运动竞技类驾驶员的适合大众娱乐飞行需要的培训制度体系。多渠道培养娱乐飞行教员和考试员,充分利用航空和体育、民用和军用、现役和退役的各类飞行人才资源,快速培养娱乐飞行爱好者群体。大力培育民族航空文化,推动义务教育阶段普及航空知识。鼓励校企合作培养飞行爱好者,培训航空宣讲员和志愿者进学校、进课堂,试点中小学生飞行体验课程,联合社会各界共筑大众飞行梦。

(四)充实通用航空专家团队。创新通用航空智库建设,不拘一格遴选专家团队,广泛吸收各类人才,营造广开言路、共谋发展的生动局面。加快养成理论型专家团队,依托重点实验室建设,研究形成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的特色路径和理论体系,以无人机产业制造、应用和监管标准输出为牵引,不断总结中国经验,推广中国方案。

四、做实通用航空监管机制

(一)分类管理机制。突出行业监管重点,建立基于公众利益和运行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重点管控载客类运行,放宽其他类运行的监管标准。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减少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审定部门。由“申请-审批”向“承诺-授权”转变,简化、放宽非载客类企业准入条件。由“定向全覆盖”向“双随机一公开”转变,公开监察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二)企业评价机制。研究建立通用航空企业分类评价机制。完善企业信用、飞行安全、服务质量、企业责任及社会贡献等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企业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增减行业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作业补贴幅度和适用金融保险信贷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分类培育通用航空示范企业,加大对失信和违章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三)服务保障机制。运输机场应发挥公共基础设施功能,为通用航空提供地面服务保障,允许通航运行的飞机密集停放,不得随意以天气、机位、流控等理由拒绝通航起降,不得设置明显高于公共运输的航空性收费标准或增设项目。空管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和职责边界意识,明确管制责任范围和飞行计划许可程序,提升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能力,建立管制服务“白名单”制度,不得限制或放行责任范围以外的通航飞行活动,通过建立低空监视体系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和运行监管提供支撑。航油、航材、航信、保险经纪等国有服务保障公司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为培育通航市场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油、航材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督办督查机制。通用航空分类管理改革的各项任务纳入《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表,持续督办,狠抓责任落实。以人民满意作为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注重倾听行业和社会意见诉求,围绕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强化督查问责和督查激励,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真情服务。

五、搭建通用航空服务平台

(一)一站式许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涉企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实现通航企业经营、运行、飞行计划等许可事项在线申请和在线审批。简化、规范各类审批流程,做到过程公开、结果透明。融合军民航各级主管部门监管需求,充分发挥军事科研单位技术资源优势,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完善监管手段。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各类通用航空器监控平台,提升通用航空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视与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视。改进通用航空统计工作,创新通用航空统计指标体系和通航生产运行数据收集渠道,及时、客观、全面反映我国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社会民生的重要性和贡献度。

(三)信息互联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和整合工作制度,明确涉及通用航空的信息共享内容、调整机制和归口部门。完善飞行服务保障功能,在线发布情报(含航图)、气象、机场等服务保障信息。拓展行业信息供求平台,分类完善作业招标、专业人员、航空器、航材、航油、保险等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通航发展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各项任务,科学制定分工方案并确定时间表,有重点、有步骤压茬推进,善始善终,善做善成。

(二)加深协同配合。在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下,各单位、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横向协同联动,纵向政令畅通,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深入研究制约通航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适应通航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从全产业链发展角度重整通航补贴政策思路,调整完善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通航产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民 航 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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