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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 第 37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61.7条(j)款修改为: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除经局方认定外,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

二、将第61.9条(b)款(1)项修改为: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以替代在境内运行时本规则中要求的体检合格证;”

三、第61.13条增加一款,作为(e)款:

“(e)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除第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第61.245条和第61.251条外,本规则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四、将第61.57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a)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b)定期检查应当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

“(2)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五、将第61.81条(b)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

“(4)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等级和执照种类要求的理论考试;”

“(5)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实践考试。”

将(c)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

“(4)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但是持有飞机类别的申请人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5)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六、将第61.93条(e)款修改为:

“(e)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后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七、将第61.113条(f)款、(g)款、(h)款、(i)款和(j)款分别修改为:

“(f)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7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八、将第61.119条(a)款修改为:

“(a)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17条飞行技能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5小时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的单飞时间。

“(1)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ii)3小时的初级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5小时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b)款(1)项和(2)项分别修改为:

“(1)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ii)3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5小时自转旋翼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0千米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

九、第61.120条增加一款,作为(g)款:

“(g)初级飞机类别等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十、将第61.129条(a)款修改为:

“(a)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的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至少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3小时为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5)10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

“(iii)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十一、将第61.159条(a)款中的“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删去(c)款。

十二、将第61.189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三、将第61.191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直升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四、将第61.193条(c)款修改为:

“(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十五、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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