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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41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的“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改为“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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