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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第 23 号


现将《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商 务 部 部 长  王文涛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2020年12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其6个补充规定一并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



附件


废止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及 其 6 个 补 充 规 定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

2002621

2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39

2005124

3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74

200714

4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89

20071012

5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53

2016426

6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54

2016426

7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6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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