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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林草局

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


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林 草 局

2021年9月1日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主要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现代种业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及新疆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

第四条 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项目范围限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具有典型黑土分布的县(市、区、旗)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土壤侵蚀防治、肥沃耕作层培育等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建成后纳入高标准农田管理体系。

第五条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动植物保护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

第七条 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投资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切块或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项目建设。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农业领域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十一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逐级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分别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通过打捆或切块的方式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在接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进行衔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

各地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省级负责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跨专项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七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规范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农业农村部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绿色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八条 对于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九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省分类别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农业农村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进行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规范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