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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96 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2年4月8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