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顺利开展,陕西省政府决定,在减免抗震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对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是免收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是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部门的通知》,执行对地震灾区排污费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