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地化肥生产,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要尽快建立化肥供应的省长负责制,加强化肥管理,加大市场调控力度。要继续抓紧落实和完善现行化肥政策,尽快建立相应的化肥市场调控体系和应急调控机制,确保当地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意见指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化肥储备制度,及时运用储备稳定市场、平抑价格。中央政府要继续建立和完善中央救灾化肥和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制度。各省政府应参照中央化肥储备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化肥储备制度。在用肥旺季的春耕、夏播期间,一旦出现当地化肥价格过度上涨、剧烈波动现象,地方政府首先要运用省级储备平抑市场,稳定价格。对全国性化肥市场波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运用储备或企业周转库存及时平抑市场,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意见还指出,国家支持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体系建设,促进农民科学用肥、节约用肥。要加强对农民科学识肥、施肥等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部门和基层农技服务部门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其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研究、中试和推广工作,为农民提供土壤普查、测土配肥等无偿服务;尽快推进“农业三站”体制改革,加快政府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与企业结合,积极探索用市场化运作的方法,为农民提供测土配肥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配方肥企业也应纳入化肥淡储体系予以支持;积极培育农村大型农资流通企业,鼓励产销合作,引导和支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以及供销社庄稼医院提供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意见明确,为进一步鼓励生产,扩大供给,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限价政策的顺利落实,对尿素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另外,为严格控制用肥旺季化肥出口,自2005年 6月1日至10月31日的用肥旺季期间,对尿素征收30%的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自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征收15%的出口暂定关税。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政策和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抑制化肥价格的上涨。
一是各地要明确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由当地政府比照出台限价政策。
二是加强对复混肥、磷肥和钾肥等主要肥种的价格管理。凡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各地应相应调整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调整定价目录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是对尿素、复混肥等主要肥种最终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与最高限价相结合的临时限价政策。具体限价措施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各主要肥种出厂价格、批零差率和合理费用确定。如果化肥供求和价格情况明显改善后,再考虑适当调整。
四是各地政府要继续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要努力节约成本、降低费用,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哄抬物价或违规销售。意见最后要求,要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化肥市场的稳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化肥市场供求、成本和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机制,积极合理引导市场。各地要继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力度,切实治理各种乱收费现象。各级铁路运输企业要继续优先保证化肥铁路运输,继续执行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和暂免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政策,要全力保证用肥旺季化肥铁路运输的通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促进大型流通企业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和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促进流通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