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纪检委驻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解梅郑重宣布:“凡是接受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在一个月之内不主动向组织报告并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进行处理。”这也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结合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自治区高院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出台了《关于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承办人员办理完每一起案件后,都必须就是否接受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报销票据、接受现金、贵重物品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如实填写后交部门领导,由所在部门每季度向院纪检组上报一次。
与此同时,对给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高院将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赠送数额大、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据介绍,高院还将建立回访当事人制度,根据案件性质和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重点地、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当事人,了解掌握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同时聘请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委、企事业单位的代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
为有效接受社会监督,高院制定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自治区高院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是5959301、5959480 (记者 曹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