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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颁布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自9月起施行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06日   来源:天津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3日发布、1997年9月3日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明确,依法登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房屋不得转让。

  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天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该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张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