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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二十五县区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1日   来源:陕西日报

  根据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从今年开始,陕西省将用2年时间在25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并从2007年开始,在2-3年内,在陕西全省逐步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以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题。

  陕西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此制定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从今年开始,西安市的新城区等陕西全省25个县(市、区)将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将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城市医疗救助将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具体的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陕西省上已经要求25个试点县(市、区)从今年9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份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