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市)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县(市)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吉林省财政厅与吉林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县(市)级公安机关指导性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具体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5万元/人、年;第二类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万元/人、年;第三类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1.5万元/人、年。各县(市)根据年度预算人均可用财力状况来确定本地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的类次。
分类保障标准是县(市)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需求标准,从2005年开始执行,原则上3年内达到标准,各县(市)要根据公安任务需求和财力可能,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吉林省、市(州)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需求作为一项因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内,以提高财政困难县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