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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全国首个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2日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上海近日出台了全国第一个游泳场所服务规定《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7月11日下午,上海市体育局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宣传实施。

  目前上海市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已达399家,其中大多数场所服务比较规范,但也有不少场所在体检、水质、救生、卫生等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对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救生人员配备、管理督导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游泳场所,根据《规定》,将由体育、公安、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还对游泳活动者的行为规范作了要求。游泳者应当持有效的游泳体检合格证,并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影响其他游泳人员健康安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本人意外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选摘

  ●控制游泳人数。人工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更衣室与泳池走道中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游泳场所要做好游泳者泳前急性结膜炎的检查和泳后滴眼药水工作。

  ●泳池四周铺设防滑走道。

  ●水质卫生、空气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其设备须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

  ●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司。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人工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得低于1.5米。

  ●人工游泳场所逐步推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游泳者通过深水测验后,方可进入深水区域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