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要求有关单位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据悉,该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水库库底的卫生清理。卫生清理原则包括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卫生清理对象包括一般污染源(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普通坟墓),传染性污染源(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鼠类与鼩鼱类(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与鼩鼱类)。规范提出了对上述卫生清理对象的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