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销售时,使用说明书中应有节能“档案”。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本市建筑节能以政府强制性措施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而且有了更加直接、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市建设交通委召开这一《办法》的宣传贯彻大会。据悉,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新建建筑物,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办法》还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市建设交通委宣布,7月底开始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大检查,对检查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较好的项目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违规或执行不力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