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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整治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发出通知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0日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国办发〔 2005 〕 34 号 ) 要求 , 吉林省政府决定 2005 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 以下简称 “ 环保专项行动 ”) 。 7 月 13 日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以吉政办明电〔 2005 〕 60 号文件转发了《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 , 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 明确了整治重点

  ( 一 ) 坚决纠正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做法。各级政府要对鼓励投资的文件及政策进行清理 , 检查是否存在限制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承诺少缴或免缴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凡与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要立即纠正。

  ( 二 ) 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 制定解决方案 , 落实责任 , 限期解决。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 , 彻底解决油烟污染及噪声扰民问题。

  ( 三 ) 检查糠醛、造纸、水泥、钢铁、电解铝、纺织、印染、石油开发、食品加工等行业中超标排污企业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松花江、辽河、浑江流域超标排污企业的治理情况。

  ( 四 ) 查处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 “ 三同时 ” 的建设项目。重点是糠醛、造纸、水泥、炼焦、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矿山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违规建设问题。

  ( 五 ) 确保饮用水安全 , 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 , 要清查辖区饮用水源的水质状况及其受污染的主要原因 , 重点整治向饮用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各类污染源。要重点做好二龙山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 , 扩大防治效果。

  ( 六 ) 对在 2004 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被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 , 要限期解决 ; 对超标排污的 , 要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七 ) 整治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和生态破坏行为。开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方案》确定了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各级政府也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列为 2005 年重要工作 , 建立领导体系 , 统一领导组织环保专项行动。

  ( 二 ) 加强部门协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 ,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 , 确定工作任务 , 组织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 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 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 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 为群众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问题。

  ( 三 ) 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及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 , 落实整治措施及时限。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 四 ) 严格依法查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 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 责令停建或停产 , 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制度的 , 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 责令限期治理 , 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 ;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 , 责令停产或关闭。对 “ 十五小 ” 和 “ 新五小 ” 企业 , 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 , 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 , 责令限期治理。

  ( 五 ) 强化责任追究。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 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 , 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 对拒不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 徇私舞弊 , 包庇纵容 , 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 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 ,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 公开追究一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六 ) 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 有计划地公布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 “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 , 加强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 ,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七 ) 定期通报信息。各地要通过国家环保总局 “ 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 ” 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州每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 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

  ( 八 ) 建立考核制度。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制定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对各级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