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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2日   来源:安徽省政府网站

  近日,安徽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24日,王金山省长签发省政府第18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组织管理、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单位(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或代收信用合作社(简称代收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执收单位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