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及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不同幅度提高。其中抗战时期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1080元/年,最高达到2540元/年;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提标500元/年,最高达到1940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提高标准20元/月,达到1200元/年。在乡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60-180元提高到110-300元。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医药费、被服费、零花钱标准也将在现有标准分别提高60-160元/人.月,达到530-58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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