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湖南规范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支付鉴定费用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5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湖南省卫生厅印发的《湖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要求全省设立一个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方支付。

  根据《规定》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和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首次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该鉴定为最终鉴定。

  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全省设立一个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当事人要求处理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和州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方支付。

  鉴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