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监管制度,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就加强城市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出台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和分级管理制度。贵州省厅负责监督检查市(州、地)所在地城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抽查部分县(市、区、特区)。市(州、地)负责监督检查所辖的县(市、区、特区)和除省厅监督检查的开发区以外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查。每年,省对市(州、地)的检查不少于3个,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少于4个。市(州、地)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得少于30%。
二是建立城市建设用地批后信用等级评价。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信用等级评价设定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实施征地,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有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供应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率达50%以上的;按要求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备案的城市,评为合格。发现批甲用乙、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安置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土地供应不符合规定,有50%以上土地未供应、供应的土地有50%以上闲置未严格依法处理;未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报告或备案等情形之一的城市,评为不合格。
信用等级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继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该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扣减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三是实施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备案。各地分别在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将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供应、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批后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以半年报、年终报和自查报告的形式,向省厅耕地保护处备案。
四是建立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息公示。每年7月5日至31日,12月5日至31日为信用档案公示时间。各地应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土地供应、土地使用(闲置)、信用等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考核结果(暂缓或冻结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限期整改、继续受理土地报件)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以上措施的出台,将改变过去建设用地管理重审批、轻监管,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对加强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征地、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违规供地、囤积和闲置土地等问题,调控并引导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和利用方向,规范用地行为,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