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要求,通过开展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在“一费制”收费听政会的基础上,我省制定了《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我省“一费制”的制定,充分考虑到教育的实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了几项重要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辅的原则。财政生均公用经费的平均拨款标准高于向学生收费标准的2—4个百分点。二是坚持不得向学生收取取暖费的原则。虽然国家政策允许可以向学生收取适当的取暖费,但省政府领导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由各级财政全部承担学校的取暖费用。三是坚持向学生收费标准和财政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向学生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财政拨款标准为最低限额标准,要求在拨款标准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应逐年降低。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在省定标准内制定具体的标准。
“一费制”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行为,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