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自10月1日起,雇工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目前,黑龙江省有各类雇工和个体工商户近百万人,其中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了保障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黑龙江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凡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到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缴费,缴费金额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交费。雇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待遇而发生争议的,雇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