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当前煤炭、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确保贵州省社会经济各项指标和“西电东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贵州省发电用煤政府指导价格。贵州省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每吨提高19元,具体为: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生产的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为每吨201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含硫量1%-2.9%以内,下同),“西电东送”配套矿井生产的发电用煤政府指导价格为每吨184元,其余地县乡镇煤矿生产的发电用煤到厂价为每吨182元。同时要求各发电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煤炭企业支付燃煤价款,以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行。各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要千方百计做好电煤的生产和供应,不得借当前煤炭供应紧张之机,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搞价格垄断,哄抬煤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有关涉煤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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