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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4日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

    为研究部署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10月12日,省政府在沈阳召开全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努力把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当前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将于12月份开始实施。它标志着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已经启动。

    长期以来,就医难已成为困扰城市低保对象生活的最大难题之一。据统计测算,全省低保对象中,患有对家庭生活状况有明显影响疾病的人数占11%左右,有的因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累积成大病,大病治不起导致贫困。

    《意见》指出,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目的是:对《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救助办法、救助标准等做相应调整,进一步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全覆盖、广受益、标准适宜、与相关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地缓解城市贫困居民就医难问题。

    据悉,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初期,救助对象主要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意见》规定:对目前执行的只对部分重病病种进行救助的方式进行调整,实行按门诊和住院两种医疗形式进行救助的办法。

    《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所需费用通过政府救助和救助对象个人出资进行筹措,要规定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和限额内政府救助资金的比例,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确定最高限额和政府救助比例时,要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受益面和救助作用等因素。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60%。

    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意见》也作出了严格具体规定。

    会议强调,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省政府已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