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液态奶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管。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要及时曝光。要继续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强化质量监督,提高整体效果。
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