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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出《通知》 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7日   来源:陕西省政府网站

  10月14日,陕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对陕西省液态奶生产和销售进行专项整治。自10月15日起,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复原乳”。

  《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为方便调剂生产,普遍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甚至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奶农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奶业的健康发展。《通知》要求,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要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补办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要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通知》明确了陕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液态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分类监管;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及变更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液态奶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合格液态奶产品,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及变更信息不实且已上市销售的,负责责令撤下柜台;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对液态奶生产、销售刑事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

  《通知》还公布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029-8729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