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决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国将设立100个左右示范区,5年内每个示范区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面积要达到10万亩以上。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和《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决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示范区建设要求做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预计全国将设100个左右的示范区,5年内每个示范区基本农田经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通知》强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服务“三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拟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并附基本情况说明,应于11月15日前报部耕地保护司。
《方案》指出,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开展基本农田整理、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的具体任务。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13个粮食主产省(区)各设立4~5个,北京、海南、青海等省(区、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示范区在本省(区、市)必须具有代表性,能分别代表本省(区、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在本省(区、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
《方案》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示范区有关工作。部将成立协调机构,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区、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示范区,还将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技术扶持,加强监督指导。部将对示范区进行阶段性检查。在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基本完成后,部将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并及时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
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