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以来,云南省坚持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了由单一的林业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转变。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4%,与缅甸、越南、老挝接壤,边境线长达4061公里。全省森林覆盖率近50%,现有林业用地2424.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1501.5万公顷,占全国的1/10;活立木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8。由于特殊的地形、地理及气候因素的影响,以及境外山火的巨大威胁,森林火灾成为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森林防火呈现防范难、扑救难、易伤亡的特点,被国家列为森林防火重点省区。云南历史上又是全国有名的“老火灾省”。1951年至1986年,全省年均发生森林火灾3646起,年均受害森林面积160642公顷,森林火灾受害率为3.4‰。面对严峻的森林火灾形势,云南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1996年率先实行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间层层签订实施《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森林防火的目标任务,分管省长、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体责任者。 特别是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首长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副省长、副州(市)长、副县(市、区)长与各成员单位,林业厅长、局长、站长、场长、所长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促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积极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服务;促使林业主管部门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确保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10年来,云南省逐步探索总结并已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担主责、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的“三线”森林防火责任机制,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了从单一的林业部门行为到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转变。这一转变,确立了森林防火工作的政府职能地位和社会地位,使森林防火工作具备了政府的权威组织和领导,确保了有效行政管理、有力政策支撑、可靠运行保障、巨大社会支持。10年的实践证明,“三线”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是森林防火工作根本的长效治本机制,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