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动就业收费行为,湖北省物价局近日通知,要求各地执行新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新标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订协议书代管其档案资料的,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保管费不得跨年度预收,保管时间不足10年的,按实际保管月份收取,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收。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接受社会保险参保、转移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为由搭车收费,对进城农民工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用工信息,推荐成功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可向求职者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省内县及县以下每人次30元、省辖市每人次60元、省外每人次150元、国外每人次800元。求职登记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登记有效期1年。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在省外务工当事人委托,代其处理维权事务时,可按每人次50元至100元的标准收取维权费。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招考劳动力时,可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初级工每人次30元,中级工每人次40元,高级工每人次5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20元。
根据标准,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手续,初级每人次30元、中级每人次50元、高级每人次100元。代办因私因公出国(境)手续,每人次200元。代缴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10元。代缴社会保险,每人每年10元。为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各类非国有经济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代办集体户口落籍挂靠手续,每人每年35元。
通知强调,五类人员可免收以上费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间的,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限内的,以及持复转退伍军人证、特困救助证和残疾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