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四川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5]17号)。《意见》要求:
一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与稳定两件大事,努力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经济在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确保社会事业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繁荣,确保大多数农牧民生活在脱贫致富的基础上实现宽裕型小康,确保社会局势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实现长治久安。
二是加大投入力度,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适当增加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国家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地区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除配套资金。“十一五”期间,实现乡乡通公路,提高通村公路的比重。抓好无电乡、无电村工程建设。抓好民族地区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时期所有行政村通广播电视。
三是把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转报。各类工业发展资金应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工业经济发展。
四是建立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保证民族地区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省级部门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民族地区。省级财政设立的民族工作机动金和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随财力增长同步增加。各市、州、县(区)财政相应设立民族工作机动金,并随财力增长同步增加。散杂居地区市、县(区)财政相应设立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财力增长同步增加。
五是在民族地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全额用于民族地区。
六是切实做好民族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各项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散杂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保障工程”,各类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应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七是坚持每年从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充实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在招考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优惠照顾;乐山、绵阳、攀枝花、雅安、宜宾、泸州等市的党政领导班子要选配少数民族干部;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区)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八是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是各市、州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及辖有民族乡的县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其它县(区)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市、州、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
十是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