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
11月2日,河南省卫生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规定,2006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加的财政补助,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以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各地应根据两年来基金使用情况及当地的经济、社会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补偿模式。根据河南省情况,目前仍应以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模式或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为主。
《意见》要求从2006年起,全省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家庭账户,并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中再拿出2元划入家庭账户,以鼓励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各地要结合当地发病情况,将部分病种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及肝硬化等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一定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要慎重确定补助病种,并明确规定对病人的鉴定、补助办法及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简便易行的慢性病鉴定办法等,以方便参合农民。
积极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探索。各地可以选择部分发病率高、对农民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开展按单病种付费的探索,逐步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对连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探索适当增加补偿比例等办法,鼓励农民参合。同时,要把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